《二年律令·具律》简100因简首残断而律义难明,新出张家山M336《汉律十六章·亡律》简251—252则提供了完整律文,从而为认识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如何影响论罪量刑提供了新的契机。

秦及汉初对于罪人犯罪逃亡,案发后即启动治狱程序,罪人尚未归案也可通过“论”定罪量刑。在对罪人犯罪逃亡且尚未归案的“论”中,需确定所犯本罪和亡罪,再择一重罪进行论处。此一阶段所论,无论以本罪还是亡罪所论刑罚,都应是规定罪行对应到刑名体系中的正刑。基于此正刑,还需根据罪人爵位等身份属性才能确定最终的该当刑。最终所论为“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重罪则需“命”城旦舂,具体说来包括从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罪再到刑城旦舂、死罪的罪刑序列。具体执行中,“命”是“论”之后削除民籍、载于命籍乃至公开通缉等多种措施的总和。

张家山M336《汉律十六章·亡律》简251—252规定了逃亡罪人在“命”后被捕得和自出的论罪方式。“命”后逃亡罪人同时身负所“命”本罪和因“命”后身份变化所带来的亡罪,最终的论罪逻辑依然符合“数罪从重”原则。具体说来,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罪在“命”后捕得论处黥城旦舂,刑城旦舂和死罪“命”后捕得按所命之罪论处;死罪“命”后自出论处黥城旦舂,刑城旦舂和完城旦舂、鬼薪白粲罪“命”后自出皆论处完城旦舂。岳麓秦简《亡律》简051/2081、052/2039与《汉律十六章·亡律》简251—252内容相似,但前者因释文存疑导致学界研读成果争议较大。补正重要字词释文后的简文律义清晰,所规制内容与《汉律十六章·亡律》简251—252一致,犯罪主体都是该当刑在“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罪的逃亡者创业项目,更重要的是这些不同该当刑的逃亡者在“命而得”和“自出”之后所获得刑罚在秦汉律中是相同的。值得关注的是,两者的律文结构迥异。汉初律是“有罪命”的前提下,分“命而得”和“命而自出”两种情形分别说明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罪逃亡被命后的不同处罚规定。岳麓秦简《亡律》则是将“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罪分为“死罪”和“它罪”两个层级后,再对两个层级的犯罪逃亡人员分别说明其“命而得”和“命而自出”的所论刑罚。秦律立法语言因时代演变在汉初被进行了较大改造,由此或可管窥律令沿革视角下的汉承秦制。

作为治狱程序的“命”,文帝刑罚改革后依然在被使用城旦舂,只是“命”的对象随着改革调整为“耐鬼薪白粲罪”以上。从新见走马楼西汉简狱讼文书来看,“命罪”的范围已经开始打破仅适用于重罪的限定,“亡命”一词逐渐剥离原有的治狱程序内涵,在此后开始广泛用于各类逃亡。同时,走马楼西汉简司法文书还提示,当时对逃亡者缺席审判确定当命之罪的原则已非前期的“二罪从重”,而是依据本罪结合逃亡情节“加罪一等”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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