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跨境碳排放交易的现状与契机

1. 碳排放交易的全球化现状

2. 碳排放交易机制连接的类型

2.1 排放权交易体系间的直接连接

2.2 交易体系与信用体系之间的连接

2.3 间接连接

3. 中国企业实现跨境交易可能的契机

3.1 国际民航行业内的跨境交易(CORSIA)

3.2 自愿碳市场下的碳信用交易

3.3 巴黎协定下的市场机制

六、氢能项目开发及法律风险初探

1. 氢能及国际氢能项目开发现状与趋势

1.1 氢能及种类

1.2 国际氢能市场现状

1.3 氢能项目开发的特点及趋势

2. 上游氢能开发项目合同架构

3. 氢能项目的常见购销模式

4. 氢能项目投资开发的特殊法律风险及建议

4.1 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4.2 健康与安全风险

4.3 需求及销售风险

4.4 技术风险

4.5 运输风险

七、澳大利亚氢能项目开发机遇与法律要点

1. 澳大利亚氢能项目开发现状与市场前景

2. 澳大利亚氢能政策及未来发展方向

3. 澳大利亚氢能开发特殊法律要点:规划与环境许可机制

3.1 氢能项目的特殊规划与环境许可机制概述

3.2 规划许可(Planning Approval)

3.3 大型危险项目许可(Major Hazard Facility Approval)

3.4 次级规划及用水许可(Secondary Planning and Water Use Approvals)

3.5 环境许可(Environment Approval)

3.6 EPBC许可

内容试读

限于篇幅,本段节选自 四、碳排放交易 3. 以欧盟为例-欧盟地区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机制介绍

近些年很多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版图拓展至了欧洲,特别是企业已经参与或持有欧洲的新能源项目,因而对于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尤为关注,在此我们简要地介绍一下欧盟碳排放交易的体系和机制。

基于前述,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分为强制交易模式与自愿交易模式。在欧盟地区的碳排放权的交易,也可以采用这两种方式进行。

3.1 强制性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欧盟将碳排放交易这一市场工具作为其首要减排政策手段,该市场工具规定欧盟企业可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内进行配额交易。EU-ETS是典型的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也是迄今为止成熟度最高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覆盖27个成员国和三个非欧盟国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总量交易模式(Cap & Trade),由欧盟委员会统一为各国设置排放配额总量,各国依据欧盟规则向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EUA),当配额不足以抵消企业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企业可通过交易购买需要的配额。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国内部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别,欧盟在保证总体减排目标实现的情况下,允许各国因地制宜进行分权化治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规定的配额及其衍生品大部分交易都在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以及洲际交易所(ICE)进行,当然德国莱比锡交易所、伦敦ECX交易所、巴黎BkixNex交易所、维也纳交易所也是为碳排放交易提供平台的大型交易所。

需要说明的是,控排企业可以根据碳配额(EUA)的盈余或短缺情况直接在碳排放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或在场外直接与交易对手进行买卖。其中,场外交易是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直接磋商买卖配额的方式,比较而言企业可能更加愿意选择场内交易的方式,因为在交易所内部一般会提供配额交易的格式合同供买卖双方参考新能源项目,交易价格更为透明稳定,且存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磋商服务,对各交易主体来说更为的便捷。当然,选择在不同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循交易所内部的特殊规则,例如账户的开立、合约的条款、交割的时间等均不相同,此处仅仅就EU ETS项下的一般性规则做以介绍:

3.1.1 申请排放许可

在EU ETS机制下,只有经核定分配的碳排放许可量才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因此,排放实体首先需要向主管机关(环境署)提交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的申请书。经营者申请排放许可证时,须提供如下信息:(1)排放设施及其排放活动的概况,包括排放活动中使用技术的介绍;(2)设施排放的温室气体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3)温室气体的排放源;(4)计划采取的排放量监测方式及报告方式;(5)相关的非技术性摘要。只有具备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能力的经营者,授权机关才可以向其发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2)对排放活动及排放量的描述;(3)符合规定的监测计划(成员国应当允许经营者在不更换许可证的情况下更新监测计划);(4)提交排放报告的要求;(5)每年上交排放配额的义务。其中暗含了对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排放实体还需要遵守上述的标准。

3.1.2 配额的转让

取得排放许可证后,各个排放实体的排放许可量就要受到分配到的配额量的限制。欧盟要求获得排放许可后的20个工作日内,需在欧盟注册登记处(Union Registry)开设账户,以对配额的颁发、持有、转让和注销进行统一的管理。开设账户所需的信息具体规定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2003/87/EC)附件4中,大致包含经公证的在欧盟成员国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人的身份证明、犯罪记录等。每一个强制减排的企业必须在碳配额注册管理系统中为其碳排放设备设施进行注册登记,随后便可以自由交易。此外,各成员国的碳配额交易行为,必须在欧盟独立交易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创业项目,CITL)的监管下进行。相关交易事项必须经 CITL 核准后,方能生效、进行交割。

3.1.3 市场监管

自2018年起,碳排放配额被归为欧盟体系下的金融工具。在此之前,只有排放配额的衍生品合同方涵盖于金融市场规则的适用范围内。因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也需要适用金融市场规则,当然也意味着所有市场参与方皆可获得更高透明度和更便捷获取的信息。

3.2 自愿交易市场

自愿性市场是与强制模式对应的,不受法规或《京都议定书》机制的限制,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气候贸易措施,允许任何行为者通过购买碳信用额度来抵消其排放量。在自愿碳减排市场中,认证减碳项目的标准也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相关公司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简单来说自愿减排标准无需经过国家的签署、审批后生效,意欲减排的主体可以直接进行法律适用,在这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和行业领导力通常是经营体购买信用额度的主要驱动力。

国际社会组织针对自愿碳减排市场建立了很多标准,例如黄金标准(The Gold Standard新能源项目, GS),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核查减排标准(The Standard fo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VE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标准(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等,这些标准在自愿碳中和项目中的类型、减排核证规则和登记制度等各有不同,目前并未形成一套标准的市场机制和体系。排放实体可以根据交易地点的不同自主选择相应的标准进行交易,例如选择在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一般采用CCX标准并须遵循芝加哥交易所的具体规则;若在欧洲市场进行交易,可能选择较严格的GS、VC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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