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父母在子女教育和成长上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抚养的义务。待到年老多病时,子女因为心中的创伤和阴影,难以心甘情愿地履行赡养义务。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21日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今年七十余岁,年轻时以包田种地为生,与妻子育有两儿四女。王某某年轻时有暴力恶习,不顺意时常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挣钱所得常用于自行花费,很少补贴家用。因家境窘迫,子女们所受教育普遍不高。
如今王某某年迈,赡养问题随之而来。子女以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多年来,王某某靠种田为生,随着年纪的增长,身体机能和体力大不如前,难以维持生计。
2021年,王某某将6名子女诉至法院。汤池人民法庭庭长王毅群与书记员等工作人员一起多次上门走访了解情况并做劝解,但因其子女众多,各有难处,导致调解难以达成共识。
通过仔细梳理,王毅群发现六名子女对于赡养义务存在两个认识误区:一是认为只要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二是父亲年轻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有权利拒绝赡养。法院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六个子女逐渐对相关法律有了清晰认识。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老人要求每位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求,六名被告同意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2555元,2020年赡养费于五日内付清,此后赡养费的支付于当年度的4月3日前付清。
2023年,王某某再次一纸诉状将六子女告上法庭,对于其要求各被告给付自己垫付医疗费的诉求,王某某考虑到其中一个女儿患病住院,特别说明自身医疗费用无需她承担。到庭的几位子女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需承担老人医疗费用,且认为当前医疗费用原告有能力自行承担遂不予支付。
庭审时,几名被告举证谈及儿时遭遇和母亲,情难自禁,或声音哽咽或泣不成声,或眉目低垂以手拭泪。原告大女儿表示,即便她现在已年过六十,是当奶奶的人了,但童年的阴影一直如影随形。如今他虽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但自己只能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他被告均表示认同大姐说法,只接受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赡养义务。
经再三做调解工作无果,最终依法判决。几名被告一度因心结未解,不愿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对此,王毅群严肃批评了王某某年轻时未尽好抚养义务的行为,希望其正视自己年轻时的所作所为,努力改正错误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弥补对家人带来的创伤,争取互相谅解。同时,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赡养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子女能给父亲一个机会。在应邀旁听庭审的邻里乡贤和亲朋的劝说下,王某某主动承认错误,期望子女原谅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五位被告同意并主动平均分担支付了王某某的医疗费用。大姐感慨道:“我们现在都是为人父母的人了,尽管心有委屈但事情毕竟过去许久,都已年迈。生我一场,也有过温情美好的回忆,我们会好好履行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后他如遇大病需要住院治疗,我们肯定不会推脱,会积极协助治疗并承担相应费用。”王某某的小儿子说:“现在母亲是和我一起居住,如果父亲愿意,也可以搬过来和我们一起住。”
原告王某某听到后不禁掩面老泪纵横:“我年轻时犯糊涂啊!薄待了自己的骨肉,现在每每想起也是痛心。原本以为子女不会再接纳自己,多亏法院耐心地帮我和孩子们解开这个心结。”
法官普法
父亲没履行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老人吗?
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履行赡养义务只需给付老人基本生活费就行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除了经济生活上照料更要在精神慰藉上赡养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提醒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并不以继承财产、儿时未被好好抚养等为前提条件。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为人父母,要努力做到勤劳、智慧、善良,在儿女们年幼时关心照顾、呵护成长,做称职的家长,要克服自己性格的偏执和暴躁,做良好自律自控的父亲和母亲,让子女感受到温暖和幸福。到年老时才能好好享受儿孙满堂、绕膝承欢的天伦之乐!
南宁晚报综合湖北高院、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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