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公告一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赣03破1号

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转破产清算。2024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赣03执141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赣03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公益管理人。

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向管理人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合路金融港17层、18层;联系人:罗园花、张宇;电话:、)书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处理。

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0月8日9时30分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金陵西路29号)召开,请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萍乡市富立达煤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02

公告二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赣03破2号

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转破产清算。2024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8)赣03执141号之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赣03破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担任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向管理人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合路金融港17层、18层;联系人:罗园花、张宇;电话:、)书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处理。

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金陵西路29号)召开,请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告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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